1、Q:怎样办理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手续?
A:分两种情况:
第一、在原单位从未缴纳过三险的人需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填好后交回,同时如是本市城镇户口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是本市农村及外埠城镇、外埠农村户口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
第二、在原单位缴纳过三险的人只需提供由社保机构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
2、Q:怎样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A:分两种情况:
第一、在原单位从未参加过医疗保险的人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本人一寸彩照两张一并交回人力资源部即可。
第二、在原单位参加过医疗保险的人只需向人力资源部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蓝本)即可。
3、Q:怎样办理住房公积金手续?
A:所有新入职员工到人力资源部领取“住房公积金汇交清册”,填好后交回。如在原单参加过住房公积金,还需向人力资源部说明,人力资源部会为其开具“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证明”,员工将证明交回原单位办理转移手续。
4、Q:怎样办理医疗保险报销手续?
A: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个人将费用单据交单位,由单位到医保中心申报。
一、 申报的范围
1.门诊、急诊按规定由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院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
3.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家庭病床治疗的医疗费用;
4.易地安置和外埠就医的医疗费用;
5.用人单位补缴基本医疗保险欠费后,欠费期间参保人员个人垫付的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6.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不包括生育)。
二、申报所需材料
1. 申报门诊、急诊费用需带材料;
(1)经单位填写(或机打)并盖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一式两份(使用软件的单位同时报三寸盘);
(2)参保人员《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的首页复印件(申报住院、留观费用时须携带《手册》)、医保专用处方底方(划价)、专用收据,一级医院检查治疗明细(二、三级医院大于200元的需提供明细),口腔治疗需提供明细。急诊收据要盖有急诊章。2、申报以下医疗费用,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有相应材料;
(1)申报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院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应有留观证明及收住院证明(出院的次月申报);
(2)申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家庭病床治疗的医疗费用,应有家庭病床治疗的诊断证明(治疗终结的次月申报);
(3)申报易地安置和外埠就医的医疗费用,应有诊断证明、处方底方(药品逐一划价)、费用清单、费用收据、单位相关证明等;
(4)用人单位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欠费后,申报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应有诊断证明、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和收据、足额缴费收据复印件;
(5)申报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应有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诊断证明、门诊手术当天费用收据、住院结算清单等。
三、申报的时间
1.每月1日——20日(节假日顺延),为申报时间;
2.每年12月20日(节假日顺延)前申报当年12月15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
3.12月15日——31日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次年的1月20日(节假日顺延)前申报;
4.每年的12月31日为当年医疗费用结算日期。
5、Q: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
A: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1.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
(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次数(时间)要求
1.采取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每年可支取一次;
2.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每季可支取一次;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每年3、4月办理支取。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本人、配偶或继承人)及提交材料要求
(一) 住房消费支取
1.采取一次性付款的职工,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办理支取。
2.购买自住住房,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办理支取。
3.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规划房管部门开据的宅基地批复或其他建房批准证明材料、购买材料发票办理支取。
4.大修自住住房的,住平房者应提供产权人提出的修缮申请、房管部门出具的修缮证明文件、修缮费用发票办理支取;住楼房者应提供物业管理部门的修缮证明文件、分摊到本户的发票办理支取;家住农村的应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房屋管理部门开据的大修、翻建证明和产权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办理支取。
5.支付超过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应提供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及租赁合同(指经房屋管理部门认可的有效契约),以及上年度内的租房缴款发票。
凡符合上述支取条件的,支取人持身份证、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及个人储蓄支取卡(中国邮政-储蓄存折;交通银行-太平洋卡;招商银行-一卡通;华夏银行-华夏卡;商业银行-京卡和储蓄存折;农业银行-金穗卡;光大行-阳光卡;民生银行-民生卡;兴业银行-兴业卡。)到单位开取《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及《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到所属管理部办理支取。
如配偶方为主买房人,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主买房人的支取记录单,如未建公积金,须单位开证明。但夫妇双方累计支取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建造自住住房、大修自住住房的总款价。
如主买房人在中直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次买房人在北京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次买房人支取公积金时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主买房人支取公积金时由建行提供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书”。
6、Q:离职员工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A:离职员工将新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转移开户证明”交到人力资源部,经办人会为其办理转移手续。
7、Q:职工在未办理住房公积金查询卡的情况下如何查询个人余额?
A:可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所属管理部查询个人公积金余额。
8、Q:购买二手房时是否能支取住房公积金?如果可以的话支取时应当提供哪些审核材料?
A: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03年10月下发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中心法规字[2003]42号)的规定,职工在购买住房二级市场房屋(即购买自住二手房)时可以支取购房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办理支取时,购房人须提供购房人在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权属登记部门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税务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地)产交易的发票。
9、Q:何时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
A: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有关缴费规定按时足额缴费的被保险人,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以上的;1998年7月1日新《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以上,经企业和主管部门或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办理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0、Q: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包括哪些内容?
A:自1998年7月1日《北京市企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后,被保险人个人帐户按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其个人帐户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被保险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
(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规定》实施前已按本市有关规定建立的个人帐户,其储存额与《规定》实施后的个个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11、Q:离职员工怎样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A:、员工自离职手续办理完后,人事部会在当月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减少手续,同时离职员工在离职当月的下一个月月初回公司领取本人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
12、Q:医疗保险何时享受?
A:医疗保险规定施行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规定施行前参加工作施行后退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前款规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13、Q:生育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A: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四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药品监督、价格、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条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企业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按月扣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企业和职工建立缴费记录。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四条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第十六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的规定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就医应当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需住院治疗的,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同时出示《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并由定点医疗机构留存复印件。
第十九条 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
(三)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七)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二十条 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由企业负责到其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办理手续时,企业应当提交职工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等。
第二十一条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企业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或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的申请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审核结算完毕;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
企业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欠缴期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四条 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额或者参保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将未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将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收费凭证的;
(四)违反医疗、药品、价格等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骗取生育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14、Q:关于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是什么?
A:从7月1日开始,凡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及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在职人员,且同时缴纳了医疗保险的都可以享受本市生育保险的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如果是在三级医院自然分娩,就可以报销1900元分娩医疗费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介绍,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包括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和分娩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则包括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而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的是,基本医疗保险中规定个人要负担的部分费用,在生育保险中也能报销。
此外,生育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分为限额、定额、按项目付费等不同支付方式。
15、Q:生育津贴怎么计算?
A:本市劳动部门指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是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工资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来计算。
16、Q: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的标准?
A:1产前检查医疗费用限额标准如下:妊娠1至12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限额470元;妊娠1至27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限额750元;妊娠至分娩前的产前检查费限额1200元
2分娩的医疗费用按以下定额标准支付:自然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1900元、二级医院1800元、一级医院1700元;人工干预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2100元、二级医院2000元、一级医院1900元;剖宫产不伴其他手术的医疗费,三级医院3800元、二级医院3700元、一级医院3500元;剖宫产伴其他手术的医疗费,三级医院4000元、二级医院3900元、一级医院3600元;以上分娩方式每增加一胎,可报销费用在该分娩支付标准基础上加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