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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29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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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
        来源: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34条的规定,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在具体要求上,下列地区的耕地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非农业人口100万以上大城市建成区周围的耕地;其他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以外的耕地;大中城市蔬菜等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区以外的耕地;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的耕地;生产条件较好、集中连片、产量较高的耕地;国家规定需要保护的其他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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